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7〕7号
《关于取消期货公司设立、收购、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要求,做好期货公司设立、收购、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续衔接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期货公司设立、收购、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审批”取消后,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实施备案管理。
期货公司变更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注册资本或股权,适用本公告。
二、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办理外汇资金进出相关手续。
三、期货公司设立、收购、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以及变更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注册资本或股权的,应当自获得境外有关监管机构核准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为统一备案标准,提高备案效率,中国证监会制定了相关备案文件目录(见附件),请期货公司据此执行。
五、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有关信息和重大事项。
六、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一步加强对期货公司有关业务的监督管理,并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4月17日
附件
备案文件目录
一、期货公司设立、收购、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关于设立、收购、参股或终止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的决议文件;合法外汇资金来源的说明;设立、收购或者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对申请人财务状况影响的说明;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的名称、组织形式、管理架构、股权结构图、业务范围和业务发展规划;外派人员情况;申请人与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之间防范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的说明。
(二)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的章程。
(三)境外有关监管部门核准文件。
(四)拟设立、收购、参股境外机构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期货公司拟变更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注册资本或股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同意变更的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变更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注册资本的原因;变更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注册资本的具体方案;出资行为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的影响;变更后股东结构图;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当前财务情况及业务开展情况等。
(二)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三)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